備受關注的銅山12歲少年救溺水同伴身亡,家人狀告“不言謝”家庭及追究相關責任人一案,,昨在徐州銅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某及其父母補償原告8萬元,被告人王莊煤礦須向原告賠償各項損失的20%,,計8萬1千余元,。
2015年9月3日,銅山12歲少年李鳴鶴與幾名小伙伴,,相約在銅山石屯街道周屯村后一處水塘玩耍,。其中一人李某某不慎溺水,李鳴鶴施救過程中,,不幸溺水身亡,。此后,李鳴鶴被當?shù)嘏沙鏊J定是因救人遭不幸,。但在申報“見義勇為”稱號后被拒,,且因獲救者家人8個多月未當面說一聲“謝謝”等原因,李鳴鶴家人怒將獲救者家庭以及認為存在管理責任的當?shù)卮逦瘯?、王莊煤礦告上了法院,。
銅山法院5月26日開庭審理此案,后又經(jīng)調(diào)解無效后,,于昨日作出了一審判決,。銅山法院認為,李鳴鶴在被告李某某落水后積極實施救助,,在救助李某某的過程中溺水死亡,,被告李某某雖然對李鳴鶴的死亡不存在過錯,但他作為李鳴鶴施救的受益人,,依法應當承擔公平責任,。李某某在受益范圍內(nèi),參考其家庭經(jīng)濟條件對原告應當進行適當補償,,因其系無經(jīng)濟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父母作為監(jiān)護人應當承擔該補償責任,。法院綜合考慮被告家庭經(jīng)濟條件等因素,,酌定李某某及其父母補償原告8萬元。
關于涉案水塘的管理責任,,銅山法院認為,,涉案水塘為王莊煤礦作為一個專業(yè)采煤企業(yè),,在幾百畝的塌陷地邊沿未設置任何警示標志,應認定其未盡到警示管理義務,。綜合案情,,法院認定王莊煤礦承擔20%的賠償責任,計81206.3元,。
據(jù)此,,銅山法院判決李某某及其父母補償80000元,王莊煤礦須向原告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81206.3元。宣判后,,李鳴鶴的父親對判決表示滿意,,不再上訴。王莊煤礦對一審判決不服,,表示將回去研究后決定是否上訴,。
原告還表示,他們已經(jīng)在為兒子“正名”的路上走出了成功的第一步,,下一步正在考慮是否起訴相關部門,,要求為兒子認定“見義勇為”稱號。(記者 馬志亞 通訊員 王文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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