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小學生打鬧致同學摔傷 監(jiān)護人和學校均擔責(以案說法)
【案情】某小學學生雷某在排隊等待放學期間,,拉扯同學莫某的書包致其摔倒,。后經醫(yī)院診斷,莫某右手骨折需住院治療,,其傷情經司法鑒定中心評定為十級傷殘,。因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莫某家長以莫某的名義訴至法院,要求雷某監(jiān)護人及學校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48819.74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雷某應對莫某的身體損傷后果承擔侵權責任,學校在管理上存在疏漏,,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依據已查明的事實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認定莫某各項經濟損失114803.14元,,酌定雷某監(jiān)護人承擔80%的賠償責任,賠償莫某91842.51元,,學校承擔20%的賠償責任,,賠償莫某22960.63元。
【說法】民法典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jiān)護人盡到監(jiān)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表示,,雷某在事發(fā)時系未滿八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拉扯莫某書包的后果缺乏預見性,,對于造成莫某身體損傷,,主觀上不存在故意,但客觀上造成了莫某身體損傷的后果,,雷某父母作為雷某的監(jiān)護人,,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通過學校視頻資料發(fā)現,,在放學排隊過程中老師未能注意觀察學生排隊前進的情況,,未能及時發(fā)現和制止學生打鬧以避免事故的發(fā)生,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對此學校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官提醒,近年來,,未成年人在校園內因嬉戲打鬧造成人身損害的事件并不鮮見,。對此,家長和學校要高度重視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識,,正確引導未成年人養(yǎng)成良好的行為習慣,;學校應加強安全教育,,積極履行保護、管理職責,。
(本報記者 亓玉昆整理)
[來源:人民網 編輯:孫寶震]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