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婚前婚后向“另一半”轉賬 離婚時能否要回
案情回顧
李某與王某于2018年1月相識后不久確定戀愛關系,同年6月登記結婚,。2021年5月,,雙方離婚,。今年5月,王某以二人同居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多次向李某轉賬為由,,請求法院判決李某償還借款共計65萬余元,,并提交了微信、支付寶等轉賬記錄憑證,。李某辯稱,,二人根本不存在借貸合意,王某向其轉賬均是用于籌備婚禮和生活開銷支出,,并提交了家庭消費記錄作為證據(jù),。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本案是雙方離異后王某主張其向李某的所有轉賬均為借款產(chǎn)生的民間借貸糾紛,。法院經(jīng)審理發(fā)現(xiàn),,王某向李某轉賬始于2018年4月,李某陳述轉賬用于籌備婚禮和生活支出的解釋具有合理性,。王某主張轉賬全屬于借款,,應由其就雙方具有借貸合意進一步舉證證明。但王某僅提交了轉賬記錄,,鑒于二人的特殊身份關系,,不足以認定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在王某未能提交其他補充證據(jù)的前提下,,其主張最終沒有得到支持,。
借貸合意,是民間借貸合同成立的基礎,,當事人首先應當舉證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20年修正)第十六條規(guī)定,原告僅依據(jù)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是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zhí)峁┳C據(jù)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這個規(guī)定告訴我們,,一般情形下依據(jù)轉賬憑證能夠初步推定借貸合意的存在,但在被告提出有力證據(jù)予以反駁時,,原告便需要對存在借貸合意進一步舉證,。
對具有戀人、夫妻等親密身份關系的當事人來說,,通常情況下雙方會存在一定的金錢轉賬往來,。若主張雙方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一方僅向法院提供轉賬記錄,而另一方可以作出合理抗辯解釋的,,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意的高度蓋然性便暫不能成立,,主張雙方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一方還需要提交其他證據(jù)予以證明。
(作者 任永軍)
[來源:北京日報 編輯:王熠冉]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