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各地方政府部門回給吳金鑫的答復信件,。(資料圖片)
3月4日下午,在反復修改完善之后,,全國人大代表,、山東電影電視劇制作中心藝術副總監(jiān)趙冬苓,將關于制定《政府信息公開法》的議案以郵件的形式發(fā)給了中國海洋大學行政管理專業(yè)的研一學生吳金鑫,。趙冬苓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經(jīng)過反復聽取專家意見進行修改,她將在今年兩會上提交這份議案,。
留言帶來連續(xù)互動
“這份建議可以說是由小吳起草的,,我也進行了一段時間的學習研究,找了很多專家來幫忙進行完善,。”趙冬苓告訴記者,。
采訪中記者得知,這是吳金鑫和趙冬苓的第二次合作,,去年他的建議就被趙冬苓帶上了兩會,,并且得到了回復。吳金鑫告訴記者,,2013年全國兩會的時候,,趙冬苓就關注了立法問題。“我當時一直在研究信息公開的一些問題,,希望可以推動進入立法程序,,就從微博上給趙老師留言了,。”
讓吳金鑫沒有想到的是,一個留言開啟了他特殊的“兩會之旅”,。“趙老師看完之后覺得非常好,,他們立即就很多細節(jié)問題進行了溝通交流,并且在全國兩會上進行了提交,。”吳金鑫說,,這份建議也在去年9月份得到了國務院法制辦的答復,“大概是說對我們發(fā)現(xiàn)的問題他們也注意到了,,正在進行調(diào)研工作,,會進行一些調(diào)整。”
現(xiàn)行條例存在缺失
吳金鑫說,,他在2014年11月的時候開始著手準備這次的建議,,在跟趙冬苓溝通之后,他在去年12月份形成了一份初稿,。
而在趙冬苓看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是政府信息公開領域效力最高的規(guī)范性文件,但它僅屬于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法律位階較低;公民的知情權(quán)未以法律的形式得以確認;同時,,作為行政系統(tǒng)內(nèi)部自我約束的法規(guī),其中立性和權(quán)威性不足,。
此外,,《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法律層級及自身條款方面的缺憾導致政府在主動公開信息方面存在不及時、不準確,、不權(quán)威的問題,,公共企事業(yè)單位效果更差;而公眾申請信息公開時又常面臨申請難、答復難,、救濟難等問題,。2014年3月國家行政學院發(fā)布的《2013行政藍皮書》顯示,包括公務員在內(nèi)的官員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員以及基層普通民眾等,,對政務公開的滿意度普遍較低,。
趙冬苓說,現(xiàn)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存在明顯立法缺失,,并因此逐漸滯后于政務公開工作的開展需要,。
實施7年有條件立法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已近七年,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jīng)驗,,有條件在此基礎上制定《政府信息公開法》,。”趙冬苓說,早在2003年,,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將《政務信息公開法》列為五年立法規(guī)劃的二類項目,,后來考慮到國務院正在制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全國人大常委會中斷了信息公開法的立法進程,打算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后,,在總結(jié)實踐經(jīng)驗的基礎上加以考慮,。
趙冬苓說,政府信息公開立法已然成為社會各界的共識,。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起草人之一,、北京大學法學教授王錫鋅為代表的學界多次呼吁政府信息公開應上升到法律層級,并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遞交《<政府信息公開法>專家立法建議稿》,。“基于豐富的實踐經(jīng)驗和社會各界的關切,,理應盡早制定《政府信息公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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