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未經(jīng)妻子同意丈夫擅自賣房 法院判決駁回購房人過戶請求
未經(jīng)妻子同意丈夫擅自賣房,,重慶市江津區(qū)人民法院判決不構(gòu)成表見代理,,駁回購房人要求出賣人履行過戶義務的請求。
石某與彭某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購置位于江津區(qū)濱江新城某小區(qū)103㎡房屋一套,,登記在妻子彭某名下,。石某因欠吳某30萬元債務,未經(jīng)妻子同意,,持結(jié)婚證及私自填寫委托人為彭某的《委托書》,,與吳某簽訂《抵押房屋買賣合同》,將該套房屋以60萬元的價格出賣給吳某,,其中30萬元以欠款沖抵房款,。后因彭某不同意出賣房屋,導致一直無法過戶,,吳某于是訴至江津法院,,以石某代彭某在《抵押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名、按印的行為構(gòu)成表見代理為由,,要求石某,、彭某履行過戶義務。
江津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吳某與石某簽訂《抵押房屋買賣合同》前,,明知案涉房屋登記在彭某名下系夫妻共有財產(chǎn),在彭某未親自到場簽訂合同且無特殊原因的情況下,,未采用合理方式如打電話等對石某是否有權(quán)代理彭某進行核實,,也無證據(jù)證明彭某之前曾委托石某處理過類似的重大事務,僅憑石某持有的與彭某的結(jié)婚證,、委托人為彭某的委托書就輕信其有權(quán)代理彭某,,顯然具有過失。另吳某并未實際支付第一筆購房款30萬元,,而是用之前石某欠吳某的債務進行抵充,,同時,吳某未舉證證明石某欠吳某的債務為石某,、彭某的夫妻共同債務,,故其行為極有可能損害彭某的合法權(quán)益,,難謂善意。最后,,石某與吳某簽訂《抵押房屋買賣合同》時案涉房屋價值約80萬元,,而交易價格60萬元明顯過低,損害了彭某的利益,。故法院認為吳某主張石某的行為對彭某構(gòu)成表見代理不能成立,,作出前述判決。一審判決后,,吳某不服,,上訴至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該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F(xiàn)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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