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暖氣已報停卻爆管,損失誰擔
最近的一股寒潮讓不少市民在風中凌亂,強降溫天氣下北方的“暖氣”成為讓南方人羨慕的神器,“暖氣”也再次成為一個高頻詞匯,。但是,因為種種原因,暖氣也會引發(fā)一些煩惱,。“溫度不達標,我拒絕交費被起訴,法院會支持我嗎?”“保修期內暖氣回水管脫落,致使房屋內全部物品被水浸泡,我該找誰來索賠?”“報了停暖,暖氣片卻爆了,損失該由誰來承擔?”……半島全媒體記者梳理出相關判例,供市民作為維權參考。
供熱不達標拒交暖氣費?
想勝訴這個細節(jié)很關鍵
周先生因為拒絕交納暖氣費被供熱單位起訴到了法院,這件事令他很惱火,。“不同意交納供暖費是因為他們供暖溫度不達標,我需要自己另行使用供暖設備才可以,。前兩年勉強達到18℃,我就交費了。但是2021年開始供暖溫度達不到18℃,所以我就不同意交納供暖費了。”周先生表示,自己報修后供暖公司跟他說需要其自己出錢加一個泵,他沒同意,。
而將周先生訴至法院的供熱單位表示,周先生收房屋時與公司簽訂了《居民供熱采暖合同》,雙方簽訂的供暖合同中規(guī)定,供暖費交費期限為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周先生未按合同約定按時交費,自次年1月1日起產生逾期違約金,。2021年11月15日以來,工作人員多次催促周先生交納拖欠的供暖費,而被告一直未予以交納。因此,請法院判決被告支付供暖費及相應的違約金,。
在庭審中,供熱單位提交了一份維修派工單,記載報修內容為不熱,記載的處理結果中測溫為樓上20℃,樓下19℃,有周先生妻子的簽字,。而周先生對該測溫記錄不認可,提出了抗辯:“這次測溫達標是因為自己一直開著電暖氣的緣故,所以測量結果并不準確。”
經審理后,法院認為,供熱單位與周先生簽訂了《居民供熱采暖合同》《供暖補充協(xié)議》,雙方之間成立供用熱力合同關系,周先生應當依約交納供暖費?,F供熱單位與周先生對供暖溫度是否達標有爭議,供熱單位提交了測溫記錄,雖然周先生對該測溫記錄不認可,主張供暖溫度不達標,但其并未按合同約定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室溫檢測,其提交的證據亦不足以證明供熱企業(yè)提供的供熱服務不達標,。最終,周先生的抗辯意見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決周先生支付2021年至2022年期間供暖費4159元,同時法院認為周先生并非惡意拖欠供暖費,不支持供熱企業(yè)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保修期內回水管脫落跑水
損失該由誰來承擔
2019年12月31日,位于即墨區(qū)某小區(qū)的房屋竣工驗收,于女士是眾多購房者之一,。2021年1月18日,開發(fā)商向于女士交付了房屋,。房屋交付后,于女士準備十個月后搬入新房,并著手將當時所住的房屋出租。
房屋交付后的2021年11月18日傍晚,于女士接到了物業(yè)公司的電話,。“物業(yè)公司稱接到業(yè)主報修,便對整棟樓進行排查,經排查后發(fā)現5樓流水嚴重,而我的房屋恰好在6樓,。”于女士打開房門查看,發(fā)現暖氣回水管脫落,屋內已經全部被水浸濕。
為了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物業(yè)聯(lián)系了施工方到于女士家中查看并及時關閉供暖閥門,。“物業(yè)協(xié)助我對房屋內積水進行清除,、拆除地板、打掃衛(wèi)生等,。但是事后我找開發(fā)商和物業(yè)協(xié)商損失賠償的問題,未能達成一致,。”于是,于女士將開發(fā)商和物業(yè)公司訴至即墨法院。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經于女士書面申請,法院委托了專業(yè)價格評估公司對受損物品損失價值進行鑒定,。結論為:受損物品修復價值4萬余元,。
庭審中,于女士及開發(fā)商和物業(yè)公司對于因地暖分水器水管脫落導致于女士家中物品受損的事實均予以認可,但是開發(fā)商稱,房屋交付前已經對其安裝的暖氣進行打壓試驗結果為合格,經現場查勘,不排除人為操作所致。而物業(yè)公司認為,物業(yè)公司無義務對于女士的專有區(qū)域進行維修,于女士的損失和物業(yè)公司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房屋交付后在保修期內若出現質量問題,應由開發(fā)商承擔保修責任,物業(yè)第一時間關閉了供暖閥門,并聯(lián)系施工方前來排查,后續(xù)積極協(xié)助對其房屋內的積水進行清除,、拆除地板,、打掃衛(wèi)生,防止了于女士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因此物業(yè)公司無任何過錯,已完全履行了應履行的義務。
最終即墨法院認定,于女士房屋內的地暖設施系開發(fā)商安裝,地暖的保修期一般為兩個采暖周期,于女士于同年11月1日交納了供暖費3090元,供暖次日家中地暖分水器水管意外脫落,造成房屋內物品受損,地暖設施尚在保修期內,責任應由開發(fā)商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開發(fā)商賠償,。最終法院判決開發(fā)商賠償于女士直接損失,、間接損失共計7.7萬元。
開發(fā)商提出上訴之后,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已經報停暖氣卻爆管
損失由供熱單位承擔
徐先生將房子裝修好后,以每月3500元的價格租賃給他人使用,。但受各種因素影響,租戶并未開通冬季供熱,因此徐先生電話告知供熱單位進行報停。令徐先生沒想到的是,2021年1月的一天凌晨,他家房屋二樓衛(wèi)生間暖氣片突然爆裂漏水,導致房屋全部被熱水浸泡腐化,。“因為當天租戶并未在房屋內,直到次日樓下業(yè)主發(fā)現自己房屋漏水時,才通知物業(yè)并聯(lián)系我與供熱單位工作人員到達現場查看,。”徐先生表示,經查看后發(fā)現是因為供熱單位只將供熱出水閥門關閉,未將供熱進水閥門關閉導致暖氣片壓力過高而爆裂漏水。
事后,因就相關損失賠償問題協(xié)商不成,徐先生將供熱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房屋相關損失,。經徐先生申請,法院依法委托專業(yè)價格評估公司對房屋修繕費用進行評估,。鑒定意見書表明,房屋修繕費用為75150元,。
法院認為,徐先生2020年至2021年供熱季未交納供熱費,并向供暖公司報停供熱,供暖公司于2020年12月對入戶的供熱閥門進行關閥處理。按常理,在此情況下原告涉案房屋內的供熱設施應處于無水無壓狀態(tài),不會發(fā)生暖氣片破裂的現象,。而供暖公司作為專業(yè)的供熱單位,應當在徐先生報停供熱后采取有效的停熱措施以確保熱水不會通過管道進入徐先生涉案房屋內的供熱設施,但從徐先生提供的漏水現場記錄看,供暖公司并未采取有效的措施把入戶供熱閥門關住,導致徐先生房屋內供熱設施破裂而漏水,供暖公司應當對徐先生因漏水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法院認為,因徐先生房屋對外出租,因此供熱單位應該承擔徐先生的租金損失,最終一審法院判定,供暖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徐先生房屋的修繕費用75150元、房屋租金損失45833元,。案件上訴后,二審法院對案件進行了審理,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提醒 遇到暖氣糾紛 記得保留證據
山東華賽律師事務所魯桂霞律師表示,供暖季來臨,但“供暖”引發(fā)的無論是供暖不達標,還是暖氣泡水造成損失等問題,如果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發(fā)生問題的第一時間先要將證據固定下來,。
魯律師提醒,證據固定也要注意,“例如供暖溫度的檢測要根據合同約定找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因供暖泡水發(fā)生房屋損失如果協(xié)商不成要及時訴訟,保護現場,訴訟后法院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損失等等,有合法有效的證據就會在協(xié)商或者訴訟中處于有利的地位,否則,損失發(fā)生了,證據沒有固定下來便貿然提起訴訟,自身合法權益無法得到充分保護,。”
半島全媒體記者 尹彥鑫
[來源:半島都市報 編輯:戴慧慧]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