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向的哥要了30元,后果很嚴重
2016年4月14日16時許,,一名正在吃面的男子被警察帶走,。就在這一天的凌晨5時許,醉酒的他從出租車司機手上索要了30元現(xiàn)金,。男子姓劉,,他沒有想到這次行為,一審時法院以搶劫罪判了他三年三個月,。
收到判決書后,,劉某不服,提起上訴,。昨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了劉某的案子。如果判定為搶劫罪,,劉某或將面臨三年多的刑期,,如果判定為敲詐勒索,劉某則可能免于牢獄之災,庭審辯論由此展開,。當天,,該案未當庭宣判。
案情:醉酒后強行索要的哥30元
年近40歲的劉某是株洲茶陵縣人,,一年前,,劉某離開老家到長沙打工,白天送外賣,,晚上在餐館幫忙,,每月收入4000余元。
2016年4月14日凌晨5時許,,喝醉酒的劉某在雨花區(qū)左家塘街道曙光路附近攔了一輛出租車,,打算去八一路找朋友。車行至左家塘街道“東方新世界”附近時,,劉某給朋友打了個電話,,但未接通。掛斷電話后,,坐在副駕駛位置的劉某突然向司機梁某要錢,,并拿走了梁某30元現(xiàn)金,之后劉某逃離現(xiàn)場,。
這一切都被車上的監(jiān)控拍得清清楚楚,。監(jiān)控視頻顯示,劉某對梁某說,,他是吸毒的,,如果梁某不給錢他就要打人。劉某還揚言,,如果梁某不給錢他會記住車牌號,,以后還可以找到他打他。
“大家都是出來打工的人,,都不容易,。”梁某說。視頻中,,劉某向梁某要30元,,梁某不同意,只愿給20元,,“就當交個朋友”。劉某用臟話回絕,。最終,,梁某給了劉某30元。
劉某離開后,梁某立刻報警,。當天16時許,,民警在雨花區(qū)左家塘街道曙光路一家粉店將劉某抓獲。之后,,劉某親屬主動找到梁某,,賠償了1000元,取得了梁某的諒解,。
雨花區(qū)法院認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脅迫方法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應予處罰。劉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其親屬已對被害人進行了經(jīng)濟賠償,,并取得諒解,可以從輕處罰,。故判決劉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兩千元,。
這并不是劉某第一次因搶劫罪獲刑,。一審判決書顯示,2004年9月24日,,劉某因犯搶劫罪被廣東省東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2006年6月7日刑滿釋放,。
現(xiàn)場:辯稱自己并未動手搶錢
“我覺得我的行為不是搶劫,,而且我當時喝醉了意識不是很清楚,應該被判輕一點,。”一審宣判后,,劉某提起了上訴。
11月8日上午10時許,,劉某的案子在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判庭開庭審理,。庭審開始前半個小時,兩名特殊的旁聽人員走了進來,,步履蹣跚,、白發(fā)蒼蒼,提著一個大塑料袋,,坐在旁聽席上——他們是劉某年邁的父母,。
兩個老人坐在旁聽席上等待,劉某的父親一直低著頭,母親掩面哭泣,,半遮住臉的手里攥著皺巴巴的紙巾,。
庭審開始后,穿著短袖的劉某被法警帶上被告席,。“我是找出租車司機要錢,,司機主動把錢給了我,我沒有動手把錢搶過來,。”劉某承認當天發(fā)生的事實,,但不認為當時的行為構成了搶劫罪。
劉某的辯護律師認為,,劉某的行為不構成搶劫,,應該定性為敲詐勒索。而劉某的敲詐勒索行為既沒有達到數(shù)額較大的量刑起點,,也沒有其他任何嚴重情節(jié),,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檢察官認為,,劉某在凌晨五點半對出租車司機實施暴力脅迫行為,,在常人理解下,凌晨作為吸毒人員的劉某一身酒氣在狹窄的出租車空間內,,對梁某直接進行人身傷害威脅,,具有可立即付出實施的現(xiàn)實性和緊迫性,是現(xiàn)實的威脅性迫使梁某不敢反抗而當場交出財物,,劉某的行為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最終,本案并未當庭宣判,。庭審結束后,,劉某被帶出現(xiàn)場。坐在旁聽席的父母站了起來,,其母從帶來的塑料袋中拿出厚棉衣,,急匆匆追上去。劉某回頭和母親說了句“給我打點錢”,。
涉嫌搶劫還是敲詐勒索
辯護律師
他沒有當場采用暴力,,只是言語威脅
“劉某沒有當場采取暴力手段對被害人實施身體上的侵害,只是采取了言語上的威脅來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受害人的身體沒有遭受任何損傷,,劉某的行為只是在精神上給受害人造成了傷害。”劉某的辯護律師說,。
該辯護律師認為,,搶劫罪的脅迫特點是具有當場性,,敲詐勒索罪的脅迫內容往往是在將來的某一時間付諸實際,。劉某稱要記住車牌再找到梁某打他,,劉某實施的威脅不是當場實施的,而是威脅梁某,,將來他會在某個時間段對梁某實施侵害行為,。搶劫罪侵害的是人身與財產(chǎn)雙重客體,敲詐勒索罪的侵害客體是財產(chǎn),,劉某的行為只侵害了梁某的財產(chǎn),。是受害人擔心被報復,主動交出財物,,應該認定劉某的行為屬于敲詐勒索,。
“雖然劉某的行為構成了敲詐勒索,但是不構成刑法上的敲詐勒索罪,。”該律師稱,,根據(jù)湖南省實施的有關規(guī)定,敲詐勒索罪的量刑起點是4000元,。
檢察官
他使用了言語脅迫行為,,而非言語威脅
對于該辯護律師的說法,檢察官持不同意見,。
“劉某在本案中,,使用了一系列言語脅迫的行為,而不是言語威脅的行為,。”檢察官說,,言語威脅和言語脅迫,是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最大的區(qū)別,。言語脅迫是不滿足要求,,就會當場實施暴力,言語威脅是雖然有暴力行為,,但是暴力行為是在將來某一時間可能實施,。
本案中,劉某對梁某存在一系列言語脅迫行為,,比如“我是吸毒的,,你不給錢我就要打你”,這是明顯的當場脅迫行為,。整個過程中,,劉某具有即將實施暴力的預備行為。劉某抓住梁某的手,,結合他的言語脅迫,,足以使梁某產(chǎn)生恐懼,。實際上劉某實施了兩個行為,既有當場的暴力行為,,也有未來的威脅行為,。
梁某交付財物,究竟是主動交付還是被動交付?檢察官認為,,是否主動交付取決于交付時是否違背了自己的意愿,,在劉某的言語脅迫之下,梁某不得已將財物交出,,就是當場的被動行為,。“此外,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醉酒的人犯罪與非醉酒的人犯罪所應負的刑事責任是同等的,。劉某提出的酒后犯罪不符合法定減輕處罰的情形。”
本報記者周凌如長沙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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