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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遇見精神病人滋擾女友 男子持刀驅趕致其死亡獲刑15年
該出手時就出手,,但切記不要亂出手,、出重手,。
見精神病患者騷擾女友,,劉浩持刀驅趕,,致其死亡。湖南省高院二審判決,,劉浩犯故意傷害罪獲刑15年,。
此前,劉浩提出自己的行為屬于“防衛(wèi)”,,但法院未采納,。法院認為,劉浩持刀砍人,,且在已將被害人與女友分離,,只需驅離的情況下,劉浩在意識到刀鞘掉落之后仍持刀砍人,,其行為顯然帶有傷害意圖,。
2017年3月2日凌晨5點,劉浩(文中人物均為化名)攜女友曾倩在外吃粉,,準備離開時,,突然一名男子從巷子里竄出來,用手扇曾倩耳光,。
現場多人目睹,,劉浩隨后持械擊打該男子,直到將他趕走,。2天后,,男子被發(fā)現死在自己家,行兇嫌疑人被鎖定為劉浩,。
近日,,經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劉浩犯故意傷害罪獲刑15年。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劉浩曾提出自己的行為屬于“防衛(wèi)”,但法院未采納,。
2017年3月4日下午,,聽聞哥哥顏鵬飛前幾天被人打了,顏明不放心,,來到顏鵬飛位于天心區(qū)楚湘街一條巷的家中尋人,。當他打開顏鵬飛的家門,,眼前一片猩紅,,房內地面與床上有大量血跡,,顏鵬飛獨自死在家中,。經鑒定顏鵬飛系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安勘驗發(fā)現,,屋內無打斗痕跡,,也無其他人員侵入痕跡。滴落狀的血從室內一直延伸到顏鵬飛所住的單元樓外,。
顏鵬飛歿年51歲,,離異多年,2015年被診斷患有精神分裂疾病,,獨自居住生活,。
2017年3月2日凌晨5點多,劉浩與女友曾倩等人在天心區(qū)書院路街道楚湘社區(qū)向家巷某粉店吃粉,,粉館離顏鵬飛家約200米,。吃完粉,劉浩與曾倩母親先回到車上,,曾倩站在車附近等人,。
此時,顏鵬飛突然從巷子里沖出來,,用手扇曾倩臉,,又用拳頭打曾倩頭、背,,曾倩大聲質問,。劉浩見狀從車上拿出一把網購的單刃黑色帶套長刀下車,邊推邊砍顏鵬飛的頭,、背部,,在此過程中刀套脫落,。
見顏鵬飛仍試圖接近曾倩,劉浩持刀砍了顏鵬飛左手,、右臂,、左大腿等部位。當顏鵬飛再次靠近時,,劉浩以長刀相威脅將其驅離,,隨后駕車帶曾倩等人離開。
3月5日凌晨1點40分左右,,劉浩被抓獲,搜繳長約60公分的黑色刀柄長刀一把,、長約40公分黑色手柄短刀一把,、冰毒2.6克、麻古0.3克,。
該案在一審時,,劉浩曾被長沙中院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
當時,,劉浩的辯護人提出“劉浩的行為屬于防衛(wèi)”,,但這一點法院并未采納,。長沙中院認為,,顏鵬飛系精神病人,無家人看管,,滋擾曾倩致引發(fā)本案,,在案件發(fā)生上存在一定過錯。但本案雖因顏鵬飛滋擾曾倩引發(fā),,但結合曾倩案發(fā)后的就醫(yī)記錄,,顏鵬飛拉扯扇打曾倩的行為尚屬于輕微暴力的滋擾行為,,在此情況下劉浩持刀砍人,,且劉浩明確供認“首先刀套未脫落的時候,我一下劈中了他的后腦位置,,其后我不能確定刀套是什么時候脫落的,我能記起的是他用左手擋的那一下,已沒有刀套了,,那一下應該將他的左手劈傷了”,,在已將被害人與曾倩分離,只需驅離被害人的情況下,,劉浩在意識到刀鞘掉落之后仍持刀砍人,,其行為顯然帶有傷害意圖。
劉浩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認為”一審定性不當,,量刑過重”。湖南省高院認為,,劉浩不能冷靜處理糾紛,,持刀砍擊被害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劉浩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于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案發(fā)后,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
一審宣判后,,劉浩委托其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湖南高院對其上訴理由等部分予以采納,二審判決劉浩犯故意傷害罪,,判刑15年。
這10種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wèi)
1.打架斗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兩人及多人打架斗毆,一方先動手,后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wèi),。
2.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wèi)”行為。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象的或推測的,。
3.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wèi)”行為。
4.對自動停止,,或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wèi)”行為,。
5.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衛(wèi)”行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已喪失繼續(xù)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wèi)”行為。
7.防衛(wèi)挑撥式的所謂“正當防衛(wèi)”行為,。即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后借口正當防衛(wèi)加害對方,。
8.對精神病人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wèi)”行為,。
9.對合法行為采取的所謂“正當防衛(wèi)”行為。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wèi)”。
10.起先是正當防衛(wèi),,后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此種行為,法律稱為“防衛(wèi)過當”,,不屬正當防衛(wèi)的范疇,。(出現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況例外)。
[來源:瀟湘晨報 編輯:光影]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