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首付款,因為某些原因,,貸款辦理不下來,這時候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市民王先生的遭遇給購房者敲響了警鐘,。
去年4月初,市民王先生在黃島珠山和貴園小區(qū)買了一套商品房,在交給開發(fā)商首付款后,,等待著銀行放款,。但是意外的事情發(fā)生了,銀行拒絕給王先生辦理貸款,。原來王先生在上大學時申請過助學貸款,,畢業(yè)后因為還款不及時,導致他在銀行留下了不良信用記錄,。當初買房時,,王先生一家人也有顧慮,可銷售人員說放心,,肯定能辦下來,。但是,在審核了王先生的資料后,,銀行最終拒絕發(fā)放貸款,。無奈之下,王先生決定辦理退房,,但是過程卻充滿波折,,開發(fā)商一拖再拖,甚至還要求王先生負違約賠償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王先生是否該負賠償責任呢?為此,,記者咨詢了相關法律人士,山東北極之星律師事務所的張慶華律師解釋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23條規(guī)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具體到本案中,如果是因為純客觀原因?qū)е沦J款辦理不下來,,那么王先生不應該負賠償責任,,不過也要看王先生與開發(fā)商的事前約定;但是如果王先生刻意隱瞞了自己的真實資料,,導致貸款辦不下來,,那么從法律角度說,王先生可能要承擔相關的違約責任。王先生之前曾將自己的銀行信息告訴過銷售人員,,銷售人員表示沒問題,,那么王先生就屬于“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情況,不應該承擔責任,。
律師提醒購房者,,很多開發(fā)商在和客戶簽訂合同時,一般都會在合同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違約責任等,,因此購房者在簽合同時要格外細心,留意每一條合同條款,,規(guī)避違約風險,。同時在購房之前,購房者也要提前掌握自己的銀行信息,,避免出現(xiàn)因主觀因素而導致購房糾紛的出現(xiàn),。(記者 任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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