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擔任青島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建管局工程建設管理處處長兼招投標管理辦公室主任等職務便利,,李國昌為多家公司,、個人在招投標、清繳工程欠款等方面謀取利益,,并收受938萬余元財物。日前,經(jīng)市中院審理,,以受賄罪判處李國昌有期徒刑十五年。
據(jù)了解,,李國昌原系青島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建筑工程管理局調(diào)研員,、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主任、工程建設管理處處長,、招投標管理辦公室主任,。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13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
今年1月7日,,城陽法院對城陽檢察院指控李國昌受賄罪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審理認為,2004年至2012年間,,被告人李國昌單獨或伙同其妻子劉建紅(另案處理)收受現(xiàn)金,、購物卡共價值人民幣772.5萬元,美元12萬元,,歐元8萬元,。
被告人李國昌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司法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退賠了全部贓款,,并檢舉揭發(fā)了孫兆軍、王守倫受賄的事實,。
一審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李國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240萬元。受賄非法所得人民幣938.6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日前,經(jīng)市中院二審審理,,做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決的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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