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市民姜先生向本報記者反映,,他從2011年到今年都在嶗山區(qū)海川路的成基公司工作,。今年8月,,公司單方面解除了和姜先生的勞動合同,,姜先生稱:“根據有關規(guī)定,,公司應該支付我10個月的賠償金,,但是現(xiàn)在只給了我3個月的錢,,我實在是無法接受。”
10日上午,,記者采訪了姜先生,。姜先生向記者介紹:“我從2011年到今年一直在這家公司工作,時間已經五年了,,這也是我的第一份工作,。之前我請假在家休養(yǎng),請假的時候公司也同意了,,但是沒說準多久的假,,就說等你身體好了就來上班,結果8月份在家的時候就接到了公司辭退我的通知,。”
姜先生說:“我盡心盡力工作了五年,,現(xiàn)在公司單方面和我解除了勞動合同,根據國家規(guī)定需要支付賠償金,,如果是在我同意的情況下,,要給我5個月的賠償金,但是他們是單方面解除,,所以要給我雙倍的賠償 ,,也就是10個月的賠償金,但是現(xiàn)在他們只給了我3個月的賠償金,。”
對于姜先生的訴求,,10日下午,記者聯(lián)系了成基公司,。公司負責人力的工作人員對記者表示:“他在我們公司是工作了2年多,,因為長期曠工,有3個多月,,我們就辭退他了,,我們認為自己沒有過錯,所以沒有支付補償金,,后來他去有關部門投訴,,我們在協(xié)調下也支付了一次經濟補償金,當時也簽了協(xié)議,,后來他又去投訴了一次,,我們也承認第一次支付的額度比較小,就追加了一次補償,,再次簽了協(xié)議,,現(xiàn)在已經不存在任何糾紛了。”
10日下午,,記者就此事咨詢了山東元鼎律師事務所的李瑞敏律師,。李律師說道:“每工作滿一年,就要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標準就是根據上一年的平均工資,,單位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還要額外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城市信報/信網記者 劉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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