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wǎng)11月15日訊 2014年3月3日4時30分許,郭先生駕駛投保車輛在諸城市薛館路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其車輛等路邊設施受損,,經(jīng)諸城市交警隊認定其負事故全部責任。“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屬于保險理賠范圍”,。但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卻表示,保險免責條款中有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多次保險事故的,,免賠率從第三次開始每次增加5%的條款,。為此,劉先生將人保告上法庭,。最終經(jīng)法院判決,,人保應賠償劉先生各項損失共計212240元。
郭先生的重型半掛車在人保南京市分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三者險及不計免賠,。
2014年3月3日4時30分許,郭先生駕駛投保車輛沿薛館路由東向西行駛,,行至諸城市境內(nèi)薛館路101KM路段處駛?cè)氲缆酚覀?cè)溝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致車輛嚴重受損,路邊綠化帶行道樹及小麥等均受損,,經(jīng)諸城市交警隊認定原告的車輛駕駛員負事故全部責任,。
2014年6月4日,郭先生的車損經(jīng)萊蕪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車輛損失價格為198604元,,評估費用為450元,。
而該事故造成出事地樹木,、路肩、路沿石,、泄水槽,、綠化帶、麥地等損失為10100元,,施救費13800元,,“共計232014元。”這筆巨額的費用讓郭先生苦不堪言,幸好郭先生的車在人保投了險,,但卻被得知不能全部賠償,。
無奈之下,郭先生將人保告上法庭,。
2016年2月23日,,此案在山東省諸城市人民法院開庭。被告人保辯稱,,經(jīng)過核實,,劉先生事故車輛確實在公司投保,公司同意在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合理合法的賠償責任,。但根據(jù)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八條第六款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多次保險事故的,,免賠率從第三次開始每次增加5%,附加險條款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第六條因保險期間發(fā)生多次保險事故而增加的,,應當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金額部分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而劉先生因本次事故是被保險人第三次出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應增加免賠率5%,。
一審法院山東省諸城市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法院委托山東恒源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其原告劉先生車輛進行評估,,車輛損失為187890元,。雙方當事人均認可山東恒源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認定的數(shù)額。
此案中,,劉先生依約向人保支付了保費,,人保也給劉先生出具了保單,雙方的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因此劉先生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間如發(fā)生交通事故,,人保應依法依約對原告理賠。“而人保主張保險免責條款中有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多次保險事故的,,免賠率從第三次開始每次增加5%的條款,,該條款屬于保險公司減輕自身責任,加重投保人責任的條款,,應屬無效條款,。”
而原告主張的施救費13800元,屬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應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原告主張的樹木、路肩,、路沿石,、綠化帶等損失10100元,,保險人未在免責條款中列明,屬于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范圍,。原告主張的評估費450元,,系原告為查明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被告應予以承擔,。
2016年2月23日,一審法院山東省諸城市人民法院判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支付原告車損187890元,、施救費13800元,、樹木、路肩,、綠化帶等損失10100元,、評估費450元,共計21224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信網(wǎng)全媒體記者 顧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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