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wǎng)9月3日訊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近日,即墨法院公布了一則案例,,為勞動者以案釋法詳細講述了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該如何運動法律維護自身權益,。
李某自2010年12月份到某汽車配件公司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但公司未為李某繳納社會保險費,。李某于2017年4月份以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要求解除與某汽車配件公司的勞動合同關系,于2017年6月份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某汽車配件公司支付經(jīng)濟補償25300元,,即墨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jīng)審理作出仲裁裁決:某汽車配件公司支付李某經(jīng)濟補償25 300元,。某汽車配件公司對該仲裁裁決不服,向即墨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不支付李某經(jīng)濟補償,。
即墨法院審理后,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判令某汽車配件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李某經(jīng)濟補償25300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本案中李某自2010年12月份起便到某汽車配件公司工作,,并簽訂勞動合同,按照法律規(guī)定公司應為李某繳納社會保險,,但該公司并未履行該義務,,李某為此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并要求單位支付經(jīng)濟補償,,符合相應法律規(guī)定,。
法官提醒,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單位不履行義務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因此,用人單位應及時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在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也避免自身承擔不利后果,。
信網(wǎng)全媒體記者 顧青青 通訊員 鄒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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