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河南一少年溺亡 同伴怕責罵未及時呼救被判賠5.6萬
初中生小華、小明結伴到村附近的水塘洗澡,,不料,,小華溺水身亡,。事發(fā)時,小明在驚慌之下害怕家長責罵而沒有及時呼救,。小華的父母將水塘管理者和小明告上法庭,。
7月3日,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qū)人民法院走進南陽市第21小學,,巡回審判了該起生命權糾紛案,,當庭判決被告某市人民政府向小華父母支付賠償金22.7萬余元,精神撫慰賠償金5000元;被告小明的監(jiān)護人向小華父母支付賠償金5.6萬余元,。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8月17日上午,鄧州市的小明和小華兩少年相約下午到網(wǎng)吧玩耍,。14時左右,,小明騎電動車到小華家,隨后,,二人又一起到小明家,,商量決定先去水塘洗澡、游泳,,便一起來到涉案水塘,。
大約三四十分鐘后,小明聽到水塘邊有人說話,,因害怕被人看到在水塘洗澡告訴家長,,便叫小華趕快上去,小明小華分別向水塘東邊和西邊游去,。小明上岸后,,先躲在草窩中,回頭看小華,,發(fā)現(xiàn)小華不在,,叫小華沒人答應,小明在周圍尋找,,但也沒有找到,。
當日17時左右,小華的父母來到水塘邊尋找,,小明便告知了二人下午一起在水塘游泳的情況,。此時,,小華父母認為孩子可能已經(jīng)溺水,,一邊給鄰居打電話求助一邊下水救人。等村民趕來時,,小華的父親已將小華打撈上來,,并給小華做人工呼吸進行搶救,隨后,鄉(xiāng)衛(wèi)生院醫(yī)生趕到對小華進行緊急施救,,但小華因溺水時間過長搶救無效死亡,。
另查明,該涉案水塘系某市人民政府土地開發(fā)整理項目工程,,2014年8月施工修建,,2015年8月完工。同年11月,,某市人民政府委托該市一鎮(zhèn)政府管護,,鎮(zhèn)政府在水塘邊用小紙板豎了一個“水深危險”的安全警示標語。
小華父母認為,,某市人民政府作為建設單位,,鎮(zhèn)政府作為管護單位,未在水塘周圍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對該水塘沒有盡到管理職責,。同行的小明沒有盡到先前危險行為所引起的后期的呼救義務,延誤時機,,最終造成小華溺水死亡,,故三被告均需擔責,遂將某市人民政府等三方告上法庭,,訴請判令被告賠付相應部分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38.4萬余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某市人民政府對該水塘具有管理責任,后委托給鎮(zhèn)政府管理,。鎮(zhèn)政府在管理過程中,,僅有警示標志而沒有完備的具體管理措施阻止他人進入,故鎮(zhèn)政府有過錯,。但基于某市人民政府與鎮(zhèn)政府系委托關系,,因此,鎮(zhèn)政府不承擔責任,,由委托人某市人民政府按40%的責任比例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小明系未成年人,雖然法律沒有規(guī)定未成年人具有救助義務,,但小明在事件發(fā)生后,,沒有及時呼救。因此,,小明對小華的死亡具有過錯責任,,但責任較小,,按10%的責任比例由其監(jiān)護人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小華雖未成年,,但已滿15周歲,,應當知道在水塘中游泳具有危險性,原告作為小華的父母,,未履行好監(jiān)護職責,,應對小華死亡的后果承擔主要責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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