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一男子因同事請客赴宴,,酒足飯飽之后突然倒地,從樓梯上摔下猝死,。其家屬將宴會東家和同桌吃飯的9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賠償100多萬元損失的50%。寶山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沒有證據(jù)證明眾多被告中有勸酒灌酒行為,。今天上午,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去年5月29日,崇明人顧女士家買了新車,,同事為此都很高興,,按照崇明風俗,各自送了禮物表示祝賀,,顧女士過意不去,,決定當晚在附近酒家擺上5桌宴請大家。當晚,,既是同事又是同鄉(xiāng)的陸某得知后,,立即備了禮物去了飯店,,顧女士收下禮物,將他安排在二樓一個男同事的包間里,。
晚上8時多,,顧女士在飯店門口放完煙花回到二樓準備收拾打包,陸先生也起身走出包間,,與她打招呼,,表示“今天喝得很高興,,謝謝”,,隨即突然倒地,從二樓摔到一樓,,被急送至大場醫(yī)院搶救,。經(jīng)醫(yī)生檢查,陸先生已經(jīng)瞳孔放大,,沒有了呼吸,,其在醫(yī)學證明書上記載導(dǎo)致死亡的原因為酒精中毒。
同年10月,,死者家屬向?qū)毶絽^(qū)法院起訴,,將顧女士一家和與死者同桌喝酒的9人一起告上法庭,稱顧女士一家作為活動的組織者,,其他被告作為同桌參與者,,應(yīng)當承擔相應(yīng)的賠償責任。
庭審中,,顧女士指出,,死者當晚是自行來到飯店參加宴會,自己沒有過錯,,不同意承擔責任,。其他被告說,除被告胡某外,,其他人均和死者不相熟,,整個就餐過程中不存在勸酒、敬酒的行為,,死者也不存在喝混酒的情況,。故被告方也不應(yīng)承擔賠償責任。
法庭經(jīng)過兩次開庭審理后認為,,原告方僅憑酒精中毒的死亡原因,,來推斷陸某當晚有被勸酒導(dǎo)致飲酒過量以及酒后存在明顯醉酒表現(xiàn),依據(jù)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另外,,陸某從樓梯上摔下后,即被送往醫(yī)院進行救治,,被告方已盡到合理范圍內(nèi)的救助義務(wù),,不存在延誤救治的過錯。
綜上,,對原告方的主張,,法院不予采納,對其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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