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11月24日訊(記者 王洪智) 借款人一房三押無力還款,豈料抵押房產(chǎn)不夠分,。姜先生發(fā)現(xiàn),有債權人手中合同與備案合同不一致,,使其200余萬元受償款“泡湯”(本報曾報道),。姜先生認為權益受侵害,律師建議起訴,。
姜先生稱簽合同時,,借款人宋女士稱她向另一債權人冷先生抵押借款期限28年,他還查詢備案確認,,豈料這兩人手中合同的期限是6個月,。“如按備案合同,宋女士沒有逾期還款,,但按6個月合同,,她要償還對方400余萬元,我的200余萬元就沒了,。”姜先生認為,,合同與登記內(nèi)容不一致,應以后者為準,。
“房產(chǎn)抵押必須備案登記,,否則抵押權不發(fā)生效力。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拍賣抵押物受償時,,以抵押登記合同為準。”山東亞和太律師事務所牟凱說,。山東元鼎律師事務所單正國稱借款抵押合同涉及物權,、債權較為復雜,建議提供證據(jù)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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