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的民事判決書
信網4月5日訊 近日,,青島市民周先生向信網(0532-80889431)反映,2011年11月25日,,他在城陽區(qū)雙元路鋪設管道時,,被身旁正在施工的挖掘機擊傷,導致右肱骨骨折,。經法院判決,,責任人吳經理支付賠償金124599.8元。但周先生表示只收到63000元,,剩余的錢一直沒有賠付,。吳經理告訴信網,現在資金緊張,,余下的61599.8元五一之前肯定一次性給周先生付清,。
法院判決工傷賠償12萬多 負責人拒絕賠償
2011年11月25日下午3點左右,周先生在城陽區(qū)雙元路進行管道鋪設工作,。
此時吳經理雇傭的挖掘機也在現場施工,,挖掘機從施工現場挖木板的時候,,木板崩出砸在周先生的右臂上,經城陽區(qū)人民醫(yī)院初步判斷,,周先生的右臂骨折,,需要住院觀察治療。
周先生認為,,吳經理是挖掘機的負責人,,應該對受傷負主要責任,并賠償自己精神慰問金,、傷殘賠償金以及誤工費等費用總計132735元,。而吳經理并不想支付任何賠償,周先生便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即墨市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責任人吳經理支付周先生賠償金124599.8元。
“吳經理對法院判決結果有異議,,2014年4月28日又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訴,,但被駁回,青島中院維持一審判決結果”,,周先生說,。根據判決結果,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之內,,吳經理應當周先生支付124599.8元,。但周先生表示,吳經理在支付63000元后,,再也沒有支付過任何賠償金,。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負責人稱資金緊張 五一之前保證付清
信網從周先生提供的民事判決書中看到,經青島市青大司法鑒定所鑒定,,周先生右臂損傷為八級傷殘,。2013年11月底,即墨人民法院判決,,挖掘機雇主吳經理支付周先生賠償金額124599.8元,。并規(guī)定在十個工作日之內還清。
為何吳經理在支付63000元后再無支付呢?信網根據周先生提供的電話聯系到了吳經理,,嘗試了解賠償金未按時支付的緣由,。
吳經理稱,他并非惡意拖欠周先生賠償金,,一定會按照法院判決書的要求,,賠償給周先生124599.8元,他肯定做到,但現在手里沒有錢,,暫時無法支付余款,,“我也想給周先生付款,但現在我手里沒有錢,。”吳經理說,,有了流動資金,五一之前肯定一次性給周先生付清,。
律師認為不僅支付剩余補償金 還應支付利息
對于此事,山東運策律師事務劉祥琴律師表示,,被告吳經理沒有在規(guī)定期間償還補償金,,周先生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吳經理未按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劉律師說,,日情況屬實,,吳經理不僅要支付賠償余款,周先生還有權要求其支付期間產生的利息,。 信媒體記者 杜杲燃 見習記者 仇吉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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